贵州医科大学档案馆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档案工作,做到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管理科学,有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档案系指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基本建设、设备仪器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也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档案工作法令、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加强我校档案建设、保持档案工作与学校各方面工作的协调发展,并在为教学、科研、管理和其他各项工作服务方面发挥作用。
第四条 档案工作作为一项事业列入学校整体建设和工作计划,并成为各级领导职责和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人员配备、经费、用房等基本工作条件上给予保证。
第二章体制、机构和任务
第五条 我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学校建立综合档案工作机构——校综合档案室,对党政管理、教学、科研、基建、设备、出版物、外事、财会、声像、实物等各类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 我校档案工作由校长分管,校办公室直接领导。学校各院、部、处、系、所必须有一名负责人主管本部门的档案工作,并配备1-2 名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七条 档案工作要纳入领导议事日程,纳入教学、科研及各项管理工作,纳入教师专业人员和干部的职责范围,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学校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八条 校综合档案室既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同时又是保存和提供利用本校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
第九条 学校档案室的基本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规定,规划全校档案工作。
2、制订本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建设全校档案工作网络,指导和协助各单位做好各类档案的收集、征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和统计工作。
4、对室藏全部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开展档案开发利用工作。
5、负责全校专兼职档案人员业务培训。参加档案工作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6、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和利用者的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档案意识。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归档、移交和接收工作
第十条实行处级单位和课题组立卷归档制度,各类文件材料由形成部门按校各类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立卷,定期向校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部门应加强立卷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我校形成的各类档案,既是学校工作的真实纪录,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有利于开发利用。凡个人在教学、科研、管理及一切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长期滞留或据为己有;对于非职务活动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档案部门可采取征集、代管等形式收集保管,对于移交和捐赠档案的部门和个人应尊重其权益。
第十二条充分发挥档案法规的行政监督职能。在领导支持、职能部门配合下,严格把好鉴定验收、上报成果、升等晋级关。在科技成果鉴定、基建工程验收、大型仪器设备开箱时,档案人员必须参加,有关业务人员会同档案人员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加以审查,并签署意见。没有完整、准确、系统文件材料的科研项目一律不予上报、不予验收。其它各种门类档案也应采取相应措施,使立卷归档工作制度化。
第十三条归档范围
(一)党政管理类
主要包括校党委、行政、工会、团委、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计划,总结;上级机关与本校关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党务管理的文件材料。
(二)教学类
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文件材料。
(三)科研类
主要包括科研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四)外事类
主要包括学校有关人员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含在国内举办的)、出国考察、讲学、合作研究、进修及学校聘请的外籍港澳专家与教师在教学,科研及其它有关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授予中、外学者、著名社会活动家名誉职务的有关材料等。
(五)基本建设类
主要包括我校基本建设管理和基本建设项目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六)仪器设备类
主要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枝术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七)出版类
主要包括学校出版部门的管理性文件及出版的学报、专刊、校报;我校教职工出版的专著、译著。
(八)财会类
主要包括我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形成的文字材料。
(九)声像类
主要包括学校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照片(底片)、幻灯片、录音带、录像带等声像材料和配套文字材料。
(十)实物类
主要包括反映本单位历史真实面貌的特定物品。
第十四条不归档范围
(一)上级机关普发的仅供参阅、不必办理的文件材料;
(二)上级机关发来供工作参考的抄件和征求意见未定稿的文件;
(三)重份文件;
(四)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
(五)本校未经会议讨论,未经学校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文件,电报草稿,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
(六)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一般性表态、询问一般性问题,提出一般性建设性意见和人民来信;
(七)校内其它单位发来的文件。
第十五条案卷质量要求
(一)各门类档案的质量要求总的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彼此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二)卷内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反映我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活动的真实内容,手续完备,字迹工整、清晰、禁用圆珠笔、铅笔、复写,字迹不清、破损的文件材料应修补、誊清。
(三)管理内容的档案按问题、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要注意密不可分的材料排列顺序: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定稿在前,历次重要讨论稿在后;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专题性、成套性档案(含教学、科研、产品和科技开发、基建、设备、出版档案)按阶段、结构、部件等分别组卷。
(四)档案的保存价值,要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和为国家积累历史文化财富的需要,准确进行判断:
凡反映学校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本校、国家建设、历史研究有长期利用价值的,为永久保管(五十年以上)。
凡反映学校一般工作活动,在长期内对学校和社会有查考利用价值的,为长期保管(十六年至五十年)。
凡在较短时间内对学校工作有查考价值的,为短期保管(十五年以下)。
(五)卷内文件材料按顺序排好后,不论单面或双面,只要是书写的文件材料,均应依次在非装订线一侧下角编页号。
(六)每个案卷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卷内文件目录。
(七)卷内文件材料情况说明,应填在备考表内。若无说明,也应将立卷人、检查人姓名、时间写上,检查人应是立卷单位负责人。
(八)案卷题名应简明确切,一般包括主要责任者,内容、名称(文种)等。部分案卷题名可以是项目的名称代字、代号及其组件、部件、阶段的代号和名称。一般写在卷面,不超过五十个字。
第十六条归档时间和手续
(一)党政部门、教学部门和能按年度归档的部门在次年六月底以前归档。
(二)科研档案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
(三)基建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归档。
(四)向档案室移交档案必须履行手续。填写移交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签名盖章各存一份备查。
第四章档案保管和利用
第十七条档案分类编号力求统一规范,档号编制要便于手检、机检,便于对档案的控制、利用和科学管理。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档案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损毁、散失和泄密。做好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盗、防光、防尘、防污染工作。
第十九条建立档案借阅制度,积极提供利用,同时按照密级履行审批手续。档案借出须办理登记手续,限期归还,健全催还制度。严禁拆卷、抽取、涂改、圈点、损坏档案或转借他人,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由档案室和业务主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对档案密级调整和需要销毁的档案提出建议,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销毁档案要造具清册组织监销。
第二十一条建立档案统计、检查和利用效果登记制度,检查分析效益及存在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根据本条例制订各门类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过去所发文件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